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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0日起,兰州无人机需实名登记备案!

 2026/02/12/ 16:24 来源:兰州公安微信公众号

关于全面开展无人驾驶航空器

备案和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管理工作,维护航空安全、公共秩序及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自即日起兰州市公安局全面开展无人机实名登记备案和安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登记备案对象

  凡是在兰州市行政区域内个人、单位、企业或其他组织所持有、使用的无人机(包括但不限于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大型无人机,以及通过国家适航认证的自制、组装、改装和具备超视距飞行能力的所有无人机),均须完成登记。

  (一)个人持有者: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无人机照片、购买凭证、设备序列号、实名登记标识二维码等信息,通过线上方式备案;

  (二)单位持有者: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含科研、业务使用)等使用无人机的主体,需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无人机照片、购买凭证、设备序列号、实名登记标识二维码等信息,通过线上方式备案;

  (三)转让或信息变更的持有人:无人机转让或者信息变更需及时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UOM平台)更新。

  二、登记备案时间

  (一)存量设备:指已购买的无人机设备,即日起尽快完成备案工作;

  (二)新增设备:指新购买的无人机设备,购买之日起10日内完成备案。

  三、线上登记备案方式

  1.通过国家民航局UOM平台完成实名注册登记。登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即UOM平台,网址:https://uom.caac.gov.cn/) ,或在移动端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系统APP(即UOM APP,通过UOM平台首页指引安装)”,按流程指引完成实名注册登记后,将生成的实名认证二维码图片保存并打印,将打印出来的UOM实名认证二维码粘贴到注册登记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上。

  2.通过微信搜索并关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安管理平台”服务号。进入平台首页按照管理要求完成新用户注册,注册后进入系统提交相关信息完成登记备案。持有人要按规定在国家民航局UOM系统和“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安管理平台”同步完成实名注册登记与登记备案。

  四、飞行安全规范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1.第十九条:国家根据需要划设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以下简称管制空域)。

  真高120米以上空域,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以及周边空域,军用航空超低空飞行空域,以及下列区域上方的空域应当划设为管制空域:

  (一)机场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二)国界线、实际控制线、边境线向我方一侧一定范围的区域;

  (三)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监管场所等涉密单位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四)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域、核设施控制区域、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生产和仓储区域,以及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储区域;

  (五)发电厂、变电站、加油(气)站、供水厂、公共交通枢纽、航电枢纽、重大水利设施、港口、高速公路、铁路电气化线路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六)射电天文台、卫星测控(导航)站、航空无线电导航台、雷达站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设施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七)重要革命纪念地、重要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八)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规定的其他区域。

  管制空域的具体范围由各级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的规定确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承担相应职责的单位发布航行情报。

  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管制空域内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

  管制空域范围以外的空域为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适飞空域。

  2.第二十六条:除本条例第三十一条另有规定外,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拟飞行前1日12时前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

  3.第三十一条: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下列飞行活动,无需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

  (一)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内的飞行活动;

  (二)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

  (三)警察、海关、应急管理部门辖有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其驻地、地面(水面)训练场、靶场等上方不超过真高120米的空域内的飞行活动;但是,需在计划起飞1小时前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起飞;

  (四)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民用运输机场管制地带内执行巡检、勘察、校验等飞行任务;但是,需定期报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备案,并在计划起飞1小时前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起飞。

  前款规定的飞行活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提出飞行活动申请:

  (一)通过通信基站或者互联网进行无人驾驶航空器中继飞行;

  (二)运载危险品或者投放物品(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除外);

  (三)飞越集会人群上空;

  (四)在移动的交通工具上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

  (五)实施分布式操作或者集群飞行。

  微型、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内飞行的,无需取得特殊通用航空飞行任务批准文件。

  五、重要提示

  无人机持有者应积极配合登记备案工作,如实填报信息,公安机关将对信息真实性进行核查,对提供虚假信息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同时,持有者应自觉遵守空域管理法规,依法依规飞行,切实履行安全责任。

  六、法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六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关于飞行空域管理规定,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或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飞行、升放前款规定的物体非法穿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1.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第五十条第一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监护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3.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兰州市公安局

2026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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