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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公布2020年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2021/03/02/ 12:05 来源:每日甘肃网-兰州晨报 记者姚智

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公布2020年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每日甘肃网3月2日讯(掌上兰州·兰州晨报记者姚智)为迎接即将到来的2021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保护和谐放心的消费环境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3月1日,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紧密围绕今年消费者权益日主题“守护安全 畅通消费”,公布了辖区2020年度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处理壁纸购销投诉 商家退还定金14000元

  【案情简介】2020年8月29日,兰州市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建兰路监管所接到省局12315指挥中心分派的消费者投诉,消费者曹女士称其在南滨河路家居店交定金预购该处壁布,商家在消费者付款后,又要求消费者多交6000多元,消费者认为商家存在欺诈行为要求商家退还定金,商家不同意,消费者认为不合理,请求七里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解处理。

  【处理结果】经执法人员调解,商家为曹女士退还了14000元的定金,消费者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处理游泳卡投诉 商家退还26名消费者21万余元

  【案情简介】2020年7月,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西湖监管所接到省局12315指挥中心分派的投诉,消费者反映在七里河区某幼儿游泳馆办理婴幼儿游泳卡,在消费过程中由于该馆游泳池消毒措施不到位,导致多名儿童皮肤不适,消费者不愿意继续在该处接受服务,要求退还充值卡余额,与商家多次协商遭到商家拒绝,请求七里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解处理,遂执法人员展开调查。

  【处理结果】经过执法人员积极调解,该幼儿游泳馆负责人答应为消费者退还卡内余额。先后共为26名消费者退还预付卡余额21万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处理门头字号违法行为投诉并责令整改

  【案情简介】2020年7月24日,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收到省局12315指挥中心分派的马先生举报,位于七里河区某牛肉面馆,存在商标侵权行为,请求七里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执法人员遂展开调查。

  【处理结果】通过调查了解,该牛肉面馆登记注册名称七里河区某牛肉面馆,门头名称与营业执照名称不符,当事人2020年8月13日已更换门头字号,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举报人表示满意。

  处理非本人签字认购书 房产商退还定金12000元

  【案情简介】2020年12月10日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彭家坪所接到省局12315指挥中心分派牛女士投诉,称其在兰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20000元定金预定房屋,以签订认购书非本人签字为由,要求商家退还定金,商家不予退换,请求七里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解处理。

  【处理结果】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调查了解,投诉人交付定金时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将20000元转给了其置业顾问的私人微信,让其置业顾问帮其签订了认购书,并为其出具了票据。后因个人原因不再购买此房屋,欲要回20000元定金,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牛女士签订了认购书为由不予退还,牛女士认为认购书非本人签字,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执法人员与商家进行耐心沟通,最终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牛女士12000元,消费者表示认可。

  处理大卖场销售白冰糖执行废弃标准投诉

  【案件简介】2020年12月9日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西果园市场监督管理所收到两个投诉,称他们在某大卖场各自购买到一包兰州某公司(以下称该公司)生产的白冰糖,生产日期是2019年11月27日,包装上标注的执行标准是QB1174,执行标准已废止,该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

  【处理结果】经了解得知该公司已于2020年10月份更换新包装,将印刷错误的包装主动召回。该公司白冰糖的执行标准应为QB/T1174错误的标注成了QB1174,且在投诉前已经自行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不予赔偿,告知举报人相关情况。

  查处广告违法行为处罚12000元

  【案情简介】2020年7月25日,兰州市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建兰路市场监管所收到国家局12315分派的举报,位于兰州七里河兰州某有限公司,在其公司网站发布“世界范围内没有其他同类企业能提供同样的市场效率和速度”的文字广告,认为该公司存在虚假宣传,请求七里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执法人员遂展开调查。

  【处理结果】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立即对举报人所提供的网页http://uhxbw442.cn.fans35.com进行检查,发现在此网址显示页面的“公司介绍”的内容中确有举报所述的“弥补了世界无智能定制的空白”等相关文字描述,与举报内容相符,对于这些宣传描述,该公司不能提供相关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或调查结果予以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并给予当事人罚款12000元。

  查处餐具抽检不合格 保障餐饮消费饮食安全

  【案件简介】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收到12315匿名投诉,称七里河区某火锅店餐具不卫生。

  【处理结果】2019年9月18日,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该火锅店使用的料碗进行抽检,检测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不符合GB5750.4-200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2020年4月16日,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再次对该店使用的餐具勺子、圆盘、料碗进行抽检,检验结果均为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罚款10000元。

  处理未标明“汤料配料表I+G的通用名称”投诉 投诉人与商家有认识上的误解,最终达成和解协议

  【案件简介】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省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指挥中心所转2020年4月8日投诉,消费者投诉金港某市场批发部,销售的牛肉面汤料配料表中没有标明I+G的通用名称(根据卫健委国标7718标准要求)的内容,消费者要求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加倍赔偿。

  【处理结果】经金港糖酒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对商家进行现场询问并做记录,并收集相关涉事产品的检验报告和商家的经营证照。执法人员通过商家提供的相关资料对投诉人进行了回复:1.投诉人与商家有认识上的误解。2.当事人没有主观意识上的错误。3.商家涉事食品的食品配料表符合规定、规范标注,双方最终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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