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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安宁区人民法院向虚假陈述的当事人“亮剑” 正义殿堂岂容谎言亵渎 妨碍司法必当依法惩处

 2020/11/06/ 14:49 来源:兰州日报 记者 张烁

安宁区人民法院向虚假陈述的当事人“亮剑”

正义殿堂岂容谎言亵渎 妨碍司法必当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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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日甘肃网11月6日讯 据兰州日报报道 10月29日,当安宁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向当事人李某宣布罚款决定时,她追悔莫及,流下了悔恨的泪水。这在全市法院开创了对虚假陈述的当事人进行罚款的先河。

  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为何会被法院采取罚款措施?原来事情的起因是这样的:2020年4月1日,安宁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支行与被告甘肃长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某、李某、贺某某、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该案送达过程中,法院工作人员向被告李某询问被告王某某的现住址及联系电话,李某称其与王某某已于2019年离婚,没有联系电话,也无法联系到王某某。法院工作人员前往被告甘肃长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地七里河区建西东路送达时,该公司已不知所踪,无法向其送达,其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的电话也无法联系,法院工作人员遂前往王某某的户籍地庆阳市进行送达,得知其户籍地的公房因棚户区改造已拆除,故仍未能找到王某某。该院只能依法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向被告甘肃长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及作为其法定代表人和本案被告的王某某进行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期届满后,上述被告仍未到庭。10月26日,该院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在庭审前和庭审中,法官再次向李某询问王某某的联系电话和方式,李某仍坚称其本人与亲朋好友均无法联系到王某某。但庭审结束后,被告贺某某于当日13:30许,在兰州市阿西娅饭店偶遇此案被告王某某和李某同去吃饭,并当即拍照后向该案书记员反映。办案法官知悉此情后,迅速联系相关当事人,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对李某虚假陈述妨碍诉讼的行为向本院院长进行了汇报。经安宁区人民法院院长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对李某罚款6万元。

  近年来,一些民商事案件当事人,为了规避法律,不仅不配合人民法院送达工作,而且处心积虑逃避送达和审判,给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造成极大负累,拖延了审判周期,增加了诉讼成本,浪费了司法资源,败坏了社会风气,既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又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年五月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中所做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出:要让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为了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讲话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安宁区人民法院党组十分重视发挥法律的导向作用,要求通过审判工作引领全社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多次强调,在当前民商事审判领域虚假诉讼、恶意诉讼较多的情况下,要转变过去在民商事审判中用“优势证据”定案的观念,树立严格审查理念,加强证据审查力度,特别是对基础法律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的案件,要适度加强依职权调取证据的力度,对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协调公安机关移送侦查,避免以法律事实掩盖客观事实,做出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判决。同时,要加强对当事人虚假陈述、妨害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让撒谎者在昭昭日月下无处遁形。此案即是安宁区人民法院的首次“亮剑”行动。今后,该院将继续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以及虚假陈述行为的打击力度,为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贡献司法智慧和力量。

  普法小贴士:

  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一项重要内容,诚实信用原则是民商事诉讼活动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对案件及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有进行真实、完整陈述的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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