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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安宁区法院公布两起贪腐案审理细节

 2020/07/16/ 11:17 来源:兰州晚报 记者 许沛洁

安宁区法院公布两起贪腐案审理细节

  每日甘肃网7月16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 7月15日,安宁区法院公布榆中县发展改革局原局长侯某贪腐案、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认证中心原主任刘某贪腐案的审理细节。细节显示,二人在被监察阶段,均主动供述出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

  案件1 榆中县发展改革局原局长侯某贪腐案

  侯某,男,榆中县人,大学文化程度,原系榆中县发展改革局局长兼榆中县和平镇党委书记。2019年9月24日,经兰州市监察委员会决定被留置。在监察机关留置期间,侯某主动交代了他人向自己行贿24万元的事实,这些事实是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8年,被告人侯某在担任榆中县金崖镇党委书记、和平镇政府镇长、榆中县和平镇党委书记期间,在工程项目承揽、建设等事宜为他人提供帮助,多次收受高某、张某等8人所送现金,共计24万元。2017年1月,被告人侯某担任榆中县和平镇党委书记,安排时任和平镇镇长的金刚(已判决),通过范某虚构和平镇牡丹路道路维修工程,制作虚假工程协议书,套取公款28万元。侯某将其中6万元据为己有,剩余22万元被当时的副镇长贪污4.8万元,违规给和平派出所6万元,给和平派出法庭3万元,其余用于其他开支。

  2018年至2019年,和平镇实施和平村徐家营储备用地房屋拆迁工作。被告人侯某任和平镇党委书记期间,违反规定处理公务,不正确履行职责,不遵守相关规定,超越职权,给集体土地上的违章建筑给予补偿,违规发放拆迁补偿款共计464.088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侯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侯某滥用职权的行为为涉嫌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提供了资金帮助,助长了该犯罪组织做大成势,依法应予严惩。侯某在监察机关留置期间,主动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行为,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侯某因滥用职权造成的损失已在金刚等同案罪犯的判决书中予以追缴,故本案不再判决追缴。

  法院判决:被告人侯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0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0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000元。扣押在案的被告人侯某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案件2 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认证中心原主任刘某贪腐案

  刘某,男,原系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认证中心主任,2019年5月22日因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被甘肃省纪委监委决定留置,2019年8月21日因涉嫌贪污、受贿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1月至2014年6月,刘某利用其主持省药监局审评认证中心工作和担任主任期间职务上的便利,安排指使审评认证中心办公室副主任兼会计缪某,利用审评认证中心承办医疗器械批发企业法规考核、药品批发企业质量管理继续教育等培训班的机会,采取对收取的部分培训费不入单位账户的方式,非法占有属于公款的审评认证中心账外资金15笔、共计人民币762220元,用于支付家庭购房款、装修、偿还个人信用卡等。

  2014年至2018年,刘某利用担任省药监局审评认证中心主任职务上的便利,为药品企业在办理GMP、GSP认证和现场检查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所送人民币共计69000元及价值63250元的书法作品,为他人谋取利益。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受贿罪。被告人刘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行为,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故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00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00000元。扣押在案的犯罪所得人民币831220元、价值63250元人民币的书法作品两幅,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许沛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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