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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区检察院贯彻《规定》精神 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

 2019/11/13/ 17:54 来源:每日甘肃网

  每日甘肃网兰州讯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文件下发到安宁区人民检察院后,该院领导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区院检察干警认真学习,坚决贯彻执行,自觉接受监督,努力提升了检察工作的透明度和执法公信力。

  据介绍,最高人民检察院此次出台的《规定》,对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做出了全面调整和完善。为保证正确理解掌握、规范贯彻实施,安宁区检察院在组织干警集中学习讨论的基础上,专门邀请兰州市检察院案管办主任张荣生现场指导工作,并对人民监督员监督方式、范围、程序等具体内容进行专题辅导和解读。通过解读,使该院检察干警进一步明确认识到,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不再限于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而是已涵盖了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各类案件。从监督方式上,监督员可以对案件公开审查、出庭公诉、检察建议的提出与落实、案件质量评查等依法进行监督,为《规定》的贯彻落实做好了知识储备。

  10月25日,安宁区检察院组织人民监督员对一起拟不起诉的危险驾驶案进行监督评议。这是安宁区检察院首次依照《规定》要求邀请人民监督员对办案活动进行监督。监督评议会上,该院案件承办人首先对案件事实、证据情况、法律适用等向两名人民监督员进行了汇报,阐明了拟不起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人民监督员认真查阅了案卷,并就醉驾量刑标准、以往类似案件处理情况等进行了询问。安宁区检察院办案人一一解答,并对该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情况进行了说明。随后,人民监督员充分履职,独立进行了评议和表决,在综合考量犯罪情节、社会效果后,一致同意该院的拟不起诉意见,并填写了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书。

  人民监督员对安宁区检察院主动接受监督的做法给予了充分肯定,认为本次监督评议会准备扎实细致,程序严谨规范,既保证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权、知情权和参与权,又增强了检察工作的透明度,是一次强化检察权外部监督的有益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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