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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登:恶势力团伙将魔爪伸向未成年人 团伙成员均受到制裁

 2019/10/28/ 15:55 来源:兰州晚报 记者申亮

恶势力团伙将魔爪伸向未成年人

苏某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 团伙其他成员也受到制裁

  每日甘肃网10月28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 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侵犯青少年人身权益……一个以苏某为首的恶势力团伙,在永登县城关镇为非作歹,甚至将魔爪伸向了未成年人。2019年6月15日,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永登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苏某犯寻衅滋事罪、强奸罪、介绍卖淫罪、强迫卖淫罪,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其余团伙成员也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1 案情

  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苏某于2018年2月刑满释放后,纠集社会闲散人员任某民、李某伟、高某鸿、何某凯、季某丽(女)、吴某文,在永登县城关镇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尤其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侵犯青少年人身权益,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据介绍,自2018年4月至9月,被告人苏某共参与实施寻衅滋事犯罪2起,非法拘禁犯罪1起,介绍卖淫犯罪1起,强迫卖淫犯罪1起,另实施强奸犯罪2起。任某民、李某伟参与实施寻衅滋事犯罪1起、非法拘禁犯罪1起。高某鸿、吴某文参与实施寻衅滋事犯罪1起,高某鸿、吴某文、季某丽(女)参与实施介绍卖淫犯罪1起,高某鸿参与实施强迫卖淫犯罪1起。因高某鸿、吴某文、季某丽(女)3人犯罪时不满16周岁,法院不予追究寻衅滋事罪、介绍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的刑事责任。高某鸿另实施抢劫犯罪1起,强奸犯罪1起。

  2 恶势力团伙成员各领其刑

  永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苏某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奸罪、介绍卖淫罪、强迫卖淫罪,被告人任某民、李某伟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高某鸿犯抢劫罪、强奸罪,于2019年4月28日向永登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5月30日召开庭前会议,6月5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6月15日,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苏某犯寻衅滋事罪、强奸罪、介绍卖淫罪、强迫卖淫罪,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任某民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李某伟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高某鸿犯抢劫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申亮

  ■析案说法

  本案办理过程中,审判机关提前介入,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多次召开联席会议,对案件犯罪事实的认定、证据的审查、定罪等问题进行沟通,充分发挥庭前会议、法官会议、审委会作用,保障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准确、适当。

  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此案中,恶势力团伙较为清晰,纠集者为被告人苏某,固定成员为被告人高某鸿、李某伟以及季某丽(女),其他成员为被告人任某民以及吴某文、何某凯等人。该团伙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永登县城关镇主要针对未成年人以及在校学生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应当认定苏某等被告人系“恶势力犯罪”。

  永登县人民法院对各被告人依法予以严惩,对其他参与者责令其监护人、相关机构进行监管和教育,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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