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你挨打 你要赔我医药费
本报记者宋芳科为您报道好心帮忙劝架,让朋友躲过一劫,自己却不幸被施暴者的啤酒瓶击中头部。事发后打人者逃之夭夭,劝架者无处索赔只有将当晚躲过劫难的三个朋友推上了法庭。
蒲华是兰州红古区窑街煤矿的职工,住在单位的单身宿舍。2006年6月15日晚,几位蒲华的同事来和蒲华喝酒。酒后,蒲华的同事沈文和李金去上厕所,因故和楼道里的一伙人发生冲突。蒲华听到响动前去劝架,被对方一男子抄起啤酒瓶砸到了头上。蒲华头部当即鲜血直流,打人者随即逃窜。随后,蒲华被送到医院进行了简单的包扎后回家休息。第二天,蒲华感觉头昏脑涨,呼吸困难再次就医,被诊断为颅骨损伤。由于手术治疗及时,蒲华保住了一条命,却为手术支出了2.7万元。打人的凶手跑了,自己为劝架挨了一酒瓶,损失了2.7万元,蒲华认为,他是为了救人挨打的,应该由被救者承担一些经济损失。于是他找到当时在场的同事,但这三人先后共给了他500元的医疗费后均拒绝进行赔偿。蒲华协商无果后,于今年6月6日,将自己的同事沈文、李金、李银告上了法院,索赔损失4.7万元。
近日,红古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最终,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沈文、李金、李银各补偿蒲华损失2000元。对此兰州酒泉路法律服务所主任李响认为,根据《民法通则》和“《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集体或他人的财产人身受到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侵害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应给予适当补偿。如果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而受害人提出赔偿要求的,受益人应给予受害人适当补偿。
本案是典型的无因管理关系,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通俗地说就是没有义务的助人行为。(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