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记
儿子在老板婚宴上因酒精中毒死亡,父母在极度悲痛之余,将儿子的老板和猜拳喝酒的同事一起起诉到法院,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法院判决两人共同一次性赔偿死者亲属3.6万余元。
专家认为,喝酒喝出人命,原则上酒责自负,因为,一个人的酒量自己肯定知道,饮多饮少,自己应当掌握。但如果在酒场存在他人劝酒行为,就要看劝酒者有没有过错,是否存在威胁等恶意,如果存在此情形,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件备忘
老板婚宴“喝”死员工
今年23岁的刘某,供职于兰州市北滨河路的一家汽车清洗装潢经营部。2007年3月18日,洗车行的老板廖某举办婚宴,刘某应邀参加。宴会期间,刘某的同事张某一直与其猜拳喝酒,直至刘某最后瘫坐在地。随后,张某与其他同事将刘某送回宿舍,半小时后同事发现刘某喘气不匀,遂拨打120,令人遗憾的是,刘某在被送往医院抢救的路上死亡。后经法医鉴定,刘某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318/100ml,酒精含量足以致其死亡。
父母诉讼追讨责任
案发后,刘某的父母认为,洗车行老板作为宴会的组织者,有义务劝说刘某不要过量饮酒,在刘某醉酒后发现状态不好,应当将他及时送往医院。张某作为刘某的同事,也不应该过分地对刘某劝酒。于是,一纸诉状将洗车行老板廖某和同事张某起诉到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要求对刘某的死亡承担各种赔偿费用12万元。
老板廖某对此感到十分委屈,他认为,刘某的醉酒属于个人行为,自己虽是宴会的组织者,但不可能对所有赴宴人员的行为进行支配和控制,因此对刘某的死亡不存在任何过错。张某也认为,自己并没有强行给刘某灌酒,刘某是在输拳的情况下自愿喝的酒,对刘某的死亡也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怠于注意担30%责任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死者刘某是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该具备对自身行为的后果有预见并加以控制的能力,根据死者参加宴会的情节,可以认定是其饮酒过程中缺乏对自身的控制。廖某作为宴会的邀请者及组织者,对死者的人身安全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应当保证其安全地离开酒店。然而,由于其怠于行使注意义务,没有察觉到刘某离开宴会时的情况,因此存在主观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而张某在明知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属于恶意劝酒,因此张某也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一审判决廖某与张某共同一次性赔偿死者刘某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等费用的30%,共计3.6万余元。一审宣判后,廖某和张某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7年10月9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报记者郝冬白陈霞
主持人:由于饮酒过量在酒桌上闹出纠纷,酒会的组织者、劝酒者和饮酒者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嘉宾(张智渊):对于组织者,要看其是否对饮酒者的健康安全尽到了最大的注意义务。而劝酒者是否负法律责任,还得从其行为的法律特征来分析。饮酒者出现人身损害,主要是看劝酒者是否构成对受害者侵权。饮酒者如果是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能力人,他应该知道饮酒的行为对于自己的身体所产生的后果,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的饮酒造成的人身伤亡的事故,饮酒者应承担主要责任。
嘉宾(王蓝云):劝酒者是否构成侵权,要看劝酒的具体情节,劝酒者在明知对方继续饮酒会导致某些疾病的发生,或明知对方从事特殊行业,比如是司机,且饮酒后又必须驾车会存在危险性,仍然继续劝酒,就超出了善意的界限,从而也就具备了侵犯他人的故意或者过失,就可以认定侵权。这种侵权的责任并不是全部的,如果把全部责任都推给劝酒者也是不公平的,作为劝酒者应承担公平的责任,法院一般会判决劝酒者承担一定的责任。
嘉宾(赵磊):如果发现饮酒者意识不清或情绪失控,共饮者应当劝其停止饮酒,并有义务将他送到亲属身边、医院或是安全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尽到应尽的义务,不承担过错;如果发现对方已经失控,听之任之,而且对方明确表示确实不能喝酒或酒量不大,仍劝说对方多喝,如果发生人身损害或交通事故,劝酒者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主持人:该案中,法院为什么判决老板和劝酒同事共同担责呢?
嘉宾(王蓝云):我认为,刘某饮酒身亡一案,属于民法规定的一般侵权,张某和刘某猜拳赌酒的行为,同刘某酒精中毒的后果有间接因果关系。如果说张某、廖某存在过错的话,那就是他们对死者是否尽到了提示、阻止、劝阻不能再喝酒等注意义务。事实上,张某知道饮酒常识,但没有做到阻止等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