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登县法院再审一起争议较大的交通肇事案
本报讯 (记者 郝冬白)10月22日,永登县人民法院河桥法庭公开开庭再审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该案件牵扯到“同命是否应当同价”的敏感问题,即在城镇生活的农民———“两栖人”受到人身伤害后,应当适用哪个赔偿标准。该案件经兰州市两级法院4次审理,在该判决生效后,兰州中院又启动再审程序,撤销原审判决,将该案发回永登县人民法院再审。法院没有当庭宣判,将合议后定期宣判。
2002年9月22日12时30分左右,永靖县陈井乡仁和村驾驶员张明喜驾驶永靖县客运联营公司的一辆康明斯货车,在国道312线由南向北行驶至2323公里+600米处时,与迎面驶来的一辆车相撞,将永登县城关镇五渠村司机李全忠及车内乘坐的3名乘客致伤,其中乘客赵斌因伤势过重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02年9月25日,永登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明喜负全责。
2003年2月26日,永登县人民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张明喜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判决张明喜赔偿赵斌亲属有关损失2.38万元,车主鲜明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赵斌亲属因对“适用赔偿标准”等不服,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后兰州中院发回重审。2005年12月19日,永登县人民法院作出重审判决,判决张明喜赔偿赵斌亲属有关损失2.59万元,鲜明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赵斌亲属不服,经过申诉,2007年8月20日,兰州中院再次撤销原判决的民事部分,将该案件发回永登县人民法院再审。
在再审期间,赵斌的亲属将驾驶员张明喜、车主鲜明龙、永靖县客运联营公司以及永靖县客运联营公司的股东李朝阳共同作为被告,索赔有关经济损失42万余元。赵斌的亲属认为,赵斌出事前是一位出租车司机,虽是农村户口,但其长期在兰州从事个体经营,请求法庭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