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在酒后驾车行驶的途中,不巧将横穿马路的一位行人撞伤。事发后,伤者将司机告到法院。昨日记者在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已就此案作出了原被告各承担相应责任的一审判决。
2006年8月21日,司机刘某驾驶一辆三轮汽车,行驶至兰州市城关区雁滩路西太华时,由于车速过快,在路口将横穿马路的吴某撞倒。吴某被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法医鉴定为三级伤残。
由于吴某是江苏人,其出院后要求刘某按江苏省的赔偿标准来赔偿,并于2007年4月将刘某告到了法院。
吴某在庭审中诉称,自己是江苏人,应当按照江苏省的赔偿标准来计算损失,即索赔经济损失121424.80元、今后的生活护理费80000元及后期治疗费用。
刘某则辩称,原告要求的赔偿费用不合理,并表示愿意赔偿其合理的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酒后违章驾车,引发交通事故,其应负主要责任;原告吴某不走人行横道,负次要责任。对于吴某提出的生活护理费80000元和后期治疗费用的诉请,法院认为证据不足,只能按有关规定及本案的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考虑。而对于按照江苏省的相关标准予以赔偿的要求,由于吴某已在兰州工作生活,故应当以甘肃省的标准来计算。最终,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赔偿费用7197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