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无标识盐 不服处罚状告盐务局
“我们只是承运人,并没有从事销售,况且那12吨盐是工业盐。”这是昨日城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原告王垒(化名)诉甘肃省盐务管理局兰州分局行政处罚不当案件中原告委托代理人在庭上反复说的一句话。庭审后,法院并未对此案作出当庭宣判。
事件 12吨盐被扣罚款10000元
2007年7月17日上午11时,原告拉着12吨盐从西固河口站下了高速,准备转至兰临高速时,在车行驶到西固区西沙大桥附近时,突然从后面追上一辆警车和一辆微客,要求原告将车停靠在路边。等车停下后,甘肃省盐务管理局兰州分局的执法人员向原告出具了《盐业违法行为责令改正通知书》。随后扣押了原告的车辆。8月9日,甘肃省盐务管理局兰州分局的执法人员收取了10000元的罚款,12吨盐被查扣。
原告 不服工业盐不能没收
针对甘肃省盐务管理局兰州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原告不服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认为,被告的行政行为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最重要的是原告认为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原告认为自己运的是工业盐,而非食用盐。
被告 原告贩卖无标识盐
对于原告的诉讼意见,被告甘肃省盐务管理局兰州分局作出了自己的两点意见。一,他们是在2007年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贩运私盐,故联合公安局在西固查获了原告车上所载的12吨盐,而且该批盐的白色包装袋上无任何标识。其次根据检验,这批盐产品是属于非碘盐。因此被告认为,原告未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以销售工业盐为名,将无标识的非碘盐运往碘缺乏病地区。二、对于原告所提出的行政处罚不符合法定程序,被告认为,自己在进行现场调查时,及时表明了身份,并出示了证件。而对于扣押车辆未出示清单,是由于当时为避免证据毁灭,在第二天,被告就向原告出示扣押车辆财物的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