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永登县人民法院对“新郎未能妥善保管婚车”官司作出重审判决,法院判决黄某赔偿奥迪车主任某3000元损失。
2006年10月,永登人黄某结婚,借用任某的奥迪轿车娶亲。娶亲途中司机李某发现轿车出现故障,无法启动。后任某将车拖到修理厂修理。车修好后,他向黄某、李某催要9680元修理费,二人推诿不付。
2006年12月23日,任某向永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李某承担汽车修理费9680元。
2007年3月19日,永登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黄某作为车辆的借用人和受益人,在使用过程中车辆受损,应承担赔偿责任。任某在车辆维修时,应当与黄某进行协商,但是,任某单方选择修车地点和更换车辆零部件,具有一定的过错,也应当承担部分修理费,遂判决黄某赔偿任某修理费7744元。宣判后,黄某上诉,该案件被兰州中院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