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吧竟发“通缉令”要不得哦!
大部分市民认为此举不妥,律师认为其行为可能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昨日,兰州市西站附近一家酒吧公然张贴自制的《通缉令》,引发了一场争议。有人认为,商家这种别出心裁的促销手段仅仅是一种招揽生意的方式,而更多的人则认为,私自并发布《通缉令》的行为,使《通缉令》的法律威严和权威遭到了贬低,可能会影响到公权形象。“《通缉令》的发布机构只能是公安机关。酒吧以《通缉令》形式招徕生意,原则上是不允许的,如果大范围发放自制的所谓《通缉令》,还可能涉嫌扰乱社会治安。”甘肃经天地律师事务所王建国律师这样说。
酒吧广告
为招揽生意张贴《通缉令》
昨日,不少市民围在西站天桥南侧的一家酒吧门口,对一张大幅的喷绘画指指点点。这是一张被制作成《通缉令》形式的海报,其内容是:“通缉令:姓名
XXX,性别X,特征:出入尖端娱乐场所。有发现者请拨打举报电话7820。买洋酒(芝华士、杰克丹尼、黑方),送AK—47一瓶;买洋酒即赠送纪念洋酒一瓶。”“这是什么意思?”不少围观者对此摸不着头脑,据该酒吧一名员工介绍,这份所谓的《通缉令》其实就是一个广告画,其本意就是招揽生意。
市民看法
大部分持反对意见
围观的市民对此表达了不同的看法。市民刘女士认为,这是一种商业行为,只是另类了一些。市民陈先生说,现在的生意不好做,商家这样别出心裁的广告确实能吸引消费者注意。大部分市民则持不同的意见。市民张先生认为,《通缉令》是法律文书,怎么能这样滥用?市民马女士说,商家哗众取宠,想达到促销的目的。她认为,这样私自制作《通缉令》,并公开用于商业促销行为,会使法律的严肃性下降,甚至不乏调侃的意味。
律师观点:不允许私自发布《通缉令》
谁有权发布《通缉令》?私自发布《通缉令》属于什么样的行为呢?
甘肃经天地律师事务所的王建国律师明确表示,私自发布《通缉令》的行为从法律角度讲是不能允许的。他解释说,我国刑诉法第123条明确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可见,通缉令只能由公安机关发布,并且对象只能是该逮捕的在逃犯。这种私人发布的《通缉令》,从法律上讲是不允许的。
对于私自发布的《通缉令》还很有可能涉嫌扰乱社会治安。王律师介绍说,目前不少商家别出心裁地采用各种各样的促销手段招徕商机,印制和发放各种传单,如果传单中也以《通缉令》的形式出现,并大范围发放,就可能给消费者带来错觉,造成不必要的麻烦,而酒吧的行为则可能涉嫌违反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