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吃晕人该谁担责?
卫生监督部门有关人员称药店售食品没错,但成文规定与其解释相互矛盾
昨日,面对记者的王先生一脸无奈。“我的女儿才15岁,却能在药店买到有催眠作用的食品“夜来香眠乐胶囊”,神志不清了至少17小时,我投诉到相关管理部门,得到的结果却是药店不承担任何责任”。记者调查了解到,王先生女儿8月9日从药店购买的是具有催眠作用的普通食品,安宁区卫生监督所的江新生副所长表示,“按我们目前参照的相关法规来看,药店兼营食品是有许可证的,我们没法追究药店的责任”。但是如果食品和药品混在一起销售,市民却难以分清。
回应:“我们是合法经营!”
当王先生找到药店的时候,药店工作人员表示,“我们的责任已经尽到了”。随后,王先生立即向安宁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但是安宁区药监局表示,“夜来香眠乐胶囊是豫卫(食)字,不是国药字号或国药准字号的药品,而是普通食品,建议找卫生监督所处理”。而王先生在安宁区卫生监督所得到的回复是:“药店没有责任,国家没有规定药店不能经营普通食品”。这样的结果令王先生陷入迷茫。
舆论监督主管部门:查处无法可依
安宁区卫生监督所江副所长告诉记者,“该药店确实有相关的经营许可证,我们执法的时候必须有法可依,如果有法规说药店不能经营普通食品,那么我们可以立即进行查处”。
但是,据记者了解,2007年6月29日,甘肃省卫生厅发布的《关于规范药品经营单位兼营食品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药店经营保健食品,必须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并设专柜或专区,不得虚假、夸大宣传及暗示保健食品的治疗或其他作用;不得销售其他食品;对已经许可经营其他食品项目的药品经营企业、药店,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尽快予以变更。对于该《通知》,江副所长表示,“只听说过,但没有接到相关文件”。而兰州市卫生监督所的田丰科长告诉记者,“确实有这样的规定,我们7月25日已经召集药品经营单位召开了会议,限期自查自纠,并在9月1日开始正式查处”。而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江副所长“没有接到相关文件”,自查自纠期间出现的问题究竟能否进行查处呢?本报将进一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