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获悉,兰州大学第二医院(以下简称兰大二院)原党委书记丁桂荣受贿案终审宣判。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丁桂荣仍然领刑10年。
过年 一次受贿50万元
2004年下半年,兰大二院医疗综合大楼土建工程及该院萃英花园家属楼工程交由兰州市某建筑公司承建。2006年2月底,该建筑公司经理借春节拜年之机,给丁桂荣送去人民币50万元,丁桂荣收受此款后,将其中的15万元用于子女上学和家庭开支。同年8月28日,丁桂荣让其子借用远房亲戚的身份证在某银行存入35万元。2006年9月8日丁桂荣被逮捕。
案发后,丁桂荣交代了受贿事实,并及时上缴了50万元赃款。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于2006年8月30日立案侦查。2006年11月7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检察院指定此案由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公诉机关认为,丁桂荣的行为构成受贿罪。2007年1月16日,该案开庭审理。
不服一审宣判 仍申诉
2007年2月7日,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丁桂荣收受50万元巨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但鉴于其能够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还赃款,有悔罪表现,法院最终酌情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一审宣判后,丁桂荣向省高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在没有证据证明她承诺或在实际操作中为张某谋取利益的情况下仍然判她有罪,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宣告其无罪。据悉,丁桂荣仍将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