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员工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最终西固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为此,失去人身自由300天的该员工提出了6万余元的国家赔偿。昨日,记者获悉,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决定,由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该员工25098元。
员工失去自由300天
2003年6月7日,兰州某百货有限公司超市部员工达玮,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2004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之后,西固检察院以达玮犯职务侵占罪向西固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审理期间,公诉机关以主要证据发生变化,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2005年1月18日西固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准许西固检察院撤诉。2005年12月30日西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认为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认定达玮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退回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达玮不起诉。从2003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至2004年4月1日,达玮被取保候审,共计被剥夺人身自由300天。
2006年7月4日,达玮以被西固检察院错误逮捕为由,要求赔偿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误工费、医疗费、律师代理费、交通费合计64410元;以报纸、电视公告的形式,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但西固区人民检察院对此不予确认。达玮申诉后,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维持了西固检察院的决定。
获国家赔偿2.5万元
达玮涉嫌职务侵占罪,最终被西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对达玮错误逮捕的侵权事实予以确认。因此,根据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受害人达玮有权向检察机关提出刑事赔偿申请。检察机关对达玮提出的赔偿申请不予确认,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
法院赔偿委员会认为,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错误逮捕的,属于侵犯人身权的情形,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根据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西固区人民检察院应当为达玮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但检察机关对达玮错误批准逮捕,是检察机关在代表国家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时发生的行为,是国家行为;达玮要求国家以报纸、电视公告的形式公开为其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对此不应予以支持。故依法决定由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赔偿达玮被错误逮捕羁押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25098元。(赵利芳都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