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名恶行累累的凶徒昨日一审领刑
7月17日上午,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秀川“7·30”雇凶剁手“顶包”血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以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分别判处高鹏、张某、王进福、颜宗青等4人11年至8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罗某等4人2年至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认定,一个外号叫“三哥”(在逃)的人雇佣高鹏等社会无业人员,要求他们去打断一个出租车司机的腿或剁根手指头,并承诺事成后给1万元的“辛苦费”。在没有找到伤害对象的情况下,高鹏指使张某、王进福等人“随便找个人办事”,张某等人遂在秀川附近将过路人刘某的手指砍下用来交差。事后,高鹏等人还制造两起劫案。2006年9月30日,除“三哥”及马斌、陈新文在逃外,高鹏及其他人相继落网。
剁下无辜者手指“顶包”
2006年7月中旬,“三哥”因和车号为甘A·847××的出租车司机有“过节儿”,便指使高鹏找人打断该出租车司机的腿或剁根手指头,事成后给1万元的辛苦费。7月29日18时许,高鹏纠集张某、王进福、颜宗青、罗某,要求晚上去找该司机,并提供了西瓜刀、钢管等作案工具。7月30日凌晨4时许,在寻找未果的情况下,几人在高鹏“随便找个人办事”的指使下,在秀川附近的马路边,颜宗青等人持钢管朝过路人刘某头部和腰部击打,致其昏迷后剁下刘某的一根手指头后逃离现场。
持刀威胁制造两起劫案
2006年9月21日凌晨2时许,高鹏、张某、王进福、颜宗青、徐世龙等人伙同马斌、陈新文窜至兰州市“三爱堂”医院对面的鼓楼巷市场,持刀对路过此处的魏某、李某、柳某等人进行威胁控制,抢走手机及人民币700余元。2006年9月22日凌晨2时许,高鹏、张某、王进福、颜宗青、徐世龙等人伙同他人窜至兰州市永昌路中段“伊兰盛鼎”酒店门前,经预谋后,持刀、砖头、仿枪打火机对路过此处的苏某、王某进行殴打、威胁,抢走两人钱夹、手机、现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