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慈一审败诉:被判令为当事人安排适当工作并支付10年间最低生活费等费用
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慈公司)职工张明(化名),因不服公司调令而离职10余年。其间,张明曾先后两次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但均无结果,遂将佛慈公司告上法庭。2006年,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张明提起上诉,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城关区人民法院重审。近日,城关区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了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判令佛慈公司为张明安排适当工作岗位,并支付张明10年的最低生活费共计1.9万余元。
1980年张明进入佛慈公司,先后从事过电话员、打字员、质检员工作。1996年1月,佛慈公司将张明调至车间当拉药工,张明接到调令后,拒绝到车间报到而被停职。之后张明多次找领导反映,公司人事处告知其无故旷工已具备除名条件。随后,佛慈公司让张明选择服从分配或申请调离,张明选择了调离。单位告知其要在半年内调离,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1996年9月,因张明未在半年时间内找到接收单位,佛慈公司对张明作出了自动离职的处理决定,但未将该处理决定送达张明。此后的10年里,张明先后两次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但因超过诉讼时效等原因均未得到解决,张明遂将佛慈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佛慈公司恢复其公职,补发工资,补缴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对原告作出的处理决定程序违法,被告无直接证据证实曾给原告对处理意见的必要申诉权,且被告未将处理决定送达原告。因此,被告对原告作出的处理决定违反《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之相关规定。原告之诉未超过法定仲裁时效,对被告辩解原告之诉已过仲裁时效,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佛慈公司为张明安排适当工作岗位,支付张明1996年10月至2007年1月期间最低生活费1.9万余元,并为张明缴纳自1996年10月至2007年1月期间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