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3日上午,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安宁区103热舞酒城血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被害人亲属有关经济损失6000元;判处张文泉、张友栋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分别赔偿被害人亲属有关经济损失1万元;分别判处孙超、陈宝玉有期徒刑3年,并分别赔偿被害人亲属有关经济损失1万元。宣判后,该案被害人亲属愤怒表示,法院对各被告人量刑畸轻、判决的赔付数额偏低,将就刑事部分申请检察院抗诉,刑事附带民事部分将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法院认定,2006年9月29日凌晨1时30分,兰州市安宁区无业人员李佳、张文泉、张友栋和兰州交通大学在校生孙超、陈宝玉在安宁区103热舞酒城饮酒,李佳在跳舞时与同在酒城跳舞的杨宝宏因碰撞发生争执,被劝开后,杨宝宏和同事岳宗亮又找到李佳,双方发生撕扯,李佳、张文泉、张友栋、孙超、陈宝玉将杨宝宏、岳宗亮打倒在地后又拖至酒城门口再次殴打。之后,李佳、张文泉、张友栋、孙超、陈宝玉将昏迷的杨宝宏和岳宗亮抬至酒城旁边一巷道内抛弃后逃离现场,杨宝宏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杨宝宏系头部受多次钝性外力打击致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而死亡,岳宗亮轻伤。2006年9月30日,李佳等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