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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里河检院首试刑事和解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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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讯(记者张 磊) “感谢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和检察官给了我们孩子重新认识自己,悔过自新的机会。”这是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首次依据《对轻微刑事案件适用刑事和解的制度》,对两名涉嫌抢劫罪的在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后,两在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监护人的肺腑之言。
犯罪嫌疑人马某、王某都是兰州市某中学的学生,2006年11月25日18时许,二人在兰州市第四中学门口附近挟持本校学生白某至附近家属院一楼道内,抢劫白某身上的现金5元及价值600元的手机一部。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在受理该案后,即指派专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女主诉检察官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审查。在讯问两名犯罪嫌疑人时,详细了解了他们作案时的思想动态和作案动机,耐心地对他们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使他们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给被害人带来的危害,促使两人真诚悔过。考虑到两名犯罪嫌疑人系初犯,且都是在校学生,其中一名还面临着中考,如果单纯追求办案的法律效果而一诉了之,不仅可能会影响他们今后的成长和前途,而且可能会使他们产生仇视社会的心理,难以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所以,在对案情进行了综合分析,对双方当事人及家长意愿进行了充分了解的基础上,案件承办人放弃了周末休息时间,与他们进行了交谈,尝试对该案试用刑事和解制度。 最终,在主诉检察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了和解协议。两名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行为具结悔过,当面向被害人及家长赔理道歉后,得到了被害人及其家长的谅解,同意不再追究两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双方当事人共同签订了《刑事案件和解协议书》。近日,经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检委会讨论决定,对两名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拟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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