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方辩称杀人学生是“正当防卫”
所在村村民联名反映与学校疏于管理有关
6月28日上午,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兰州市第二十四中学“11·23”血案,血案主角辛延平涉嫌故意伤害,于2006年11月23日持刀致死一人、重伤两人。
辛延平在法庭上认为,当时持刀捅人是为了自卫。辛延平的委托辩护人认为,辛延平是对自己的安全处境已失去合理判断时才拔刀反击的,应以正当防卫论。辛延平家所在的红古区花庄镇北山村村民联名向法庭反映,血案的发生与该校学生宿舍楼松散式的管理有很大关联,且辛延平平时表现良好,请求法庭酌情轻判。公诉人则认为,辛延平无视国法,持刀故意伤害他人,造成一人死亡两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正当防卫依法不构成。法院没有当庭宣判,将合议后定期宣判。
据公诉人指控,2006年11月23日晚11时许,兰州第二十四中学高三学生辛延平与该校初三学生张某、薛某发生争执,辛延平对二人进行殴打,后张某将其在该校上高三的哥哥和该校学生赵某、王某、缪某叫到一起,在该校男生宿舍楼三楼楼道殴打辛延平,在殴打过程中,辛延平用事先准备好的刀子将张某的哥哥、王某和案外人张某某捅伤。次日零时许,张某的哥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王某、张某某所受伤均构成重伤。
记者在法庭上了解到,在检察机关对辛延平提起公诉前,学校出于人道关怀,经向主管部门请示批准,决定给予死亡学生的亲属10万余元的补偿。
辛延平家所在的红古区花庄镇北山村村民联名向法庭“奏本”,对兰州第二十四中学的管理现状提出了质疑。辛延平的委托辩护人吴仙寿律师认为,血案现场位于学校宿舍区,当时现场大量学生的走动和声音未引起校方有关工作人员的重视和及时制止,血案发生和学校的管理缺陷有极大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