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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书面通知 农民一审获赔8.9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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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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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万株树苗被毁农民索要补偿追踪
昨日,永登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兰州市永登县中川镇华家井村三社村民朱某,因地里种植2.8万株树苗,仅得到20株赔偿款而状告石油管道四公司西部原油成品油管道工程项目部(简称管道项目部)的案件。
法庭审理后认为,朱某种植在先,管道项目部口头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在后,且管道项目部没有书面通知朱某清除地里的生长物,朱某的行为不属于抢栽。按照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民对土地有经营自主权。据此,法院判决由管道项目部支付朱某价值8.9万元的树苗费用,并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宣判后,管道项目部代理人表示,将尽快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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