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8月3日晚8时30分,“嘭!”一声巨响划破了傍晚的宁静。一辆满载沙土的农用四轮车在国道109线1822KM+150M处疾驰而过时,突然逆行坠入公路南侧的湟水河中。此时,旁边一辆由司机朱富荣驾驶的装载机向西驶去。随后,四轮农用车上乘坐的三人死亡。
2003年11月21日,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以朱富荣涉嫌交通肇事罪将其逮捕。2004年2月26日,红古区公安局对朱富荣改变强制措施由羁押改为取保候审。此间,红古区人民检察院先后三次以朱富荣涉嫌交通肇事罪为由向红古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前两次撤回起诉)。诉讼中,死者家属8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将装载机机主朱克启以及甘肃昌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民事被告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朱富荣和两个民事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7万余元。
法院一审后认为,朱富荣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随后,朱富荣等被告提起上诉。
昨日该案在兰州市中院开庭审理,庭审中,朱富荣辩称自己没有撞坠河农用车。由于该案证据存在诸多疑点,法庭没有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