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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吧血案”法庭择期宣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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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郝冬白 实习生 闫玉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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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0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鲜得效在西固区某酒吧斗殴致死人一案。在当天的庭审中,嫌疑人鲜得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斗殴行为供认不讳,但辩称他并未用匕首伤人。法庭将择期宣判。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11月1日,王汝瑗(已判)、鲜得效、苗承秉、“猴子”、宋延祖(在逃)等人在西固区某酒吧喝酒时,与陈某发生争执,鲜得效等人手持啤酒瓶、菜刀、匕首等物在陈某头部、身上、腿部等处进行击打,将陈某致伤后逃离现场。后陈某被送往医院,因陈某患有高血压,又受了外伤致失血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在法庭上,鲜得效称他只是踢了受害人一脚并打了几拳,未使用匕首捅受害人腿部。公诉机关认为,鲜得效无视国法,伙同他人持械伤人,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庭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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