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的调解下甘肃某房地产公司共支付补偿款24万元
4月29日上午,居住在兰州市城关区旧大路109号楼的13位住户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场领到了2万元和1.6万元不等的补偿款,该款项是因为甘肃某房地产公司在该住户们的住宅楼前约6.6米的正南面建成一栋18层商品住宅楼,新楼堵住了住户的日照,侵犯了住户的采光权,最后在法院的调解下该房产公司共补偿住户们24万元,履行了调解书。遗憾的是,该案处理过程历经2年多,有3位住户相继去世,无缘享受补偿。
在此官司之前,2006年6月27日,21名大学教授向兰州矿灯厂和兰州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讨要“采光权”的官司取得胜诉,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令兰州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拿出25万余元向受害人兑现赔偿。
案件回放
采光权被侵害双方发生争议
兰州市居民高武生等13位住户共同居住在城关区旧大路109号楼,该楼系南北朝向。
2003年6月至2005年,甘肃某房地产公司在距离该楼约6.6米的正南面建成一栋高约54米的商品住宅楼,该楼堵住了住户的日照与采光,阻碍了通风,堵塞了消防通道,侵害了住户的相邻权,住户向甘肃某房产公司提出异议。
2004年7月6日,该公司向兰州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提交书面报告,针对该商品楼对住户们采光有不同程度影响,提出了具体补偿方案。因双方对补偿标准无法达成一致,高武生等13位住户将甘肃某房产公司起诉到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房产公司拆除该商品楼或对住户另行安置,赔偿每位精神损害费5000元以及医药费、电费、律师代理费共计1.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住户提交的照片及有关文件证实该楼对住户们居住的采光有不同程度的影响,甘肃某房产公司虽然不予认可该证据,但未能出示相关证据加以反驳。对于住户们主张拆除该楼或对住户们另行安置的诉求,明显不现实和没有可能性。
法院主持调解赔偿13位住户
2006年11月16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甘肃某房产公司一次性分别补偿高武生等8位住户各8000元,补偿徐维平等5位住户各6000元,共计近10万元。
宣判后,13位住户不服,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过程中,经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在2007年4月20日,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决定由甘肃某房产公司补偿高武生等8位住户各2万元,补偿徐维平等5位住户各1.6万元,共计24万元。4月29日上午,甘肃某房地产公司向13位住户履行了协议的全部内容。
违法成本太低难起惩戒作用
当日,记者采访了13位住户的诉讼委托代理人——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丁信孚。他告诉记者,在我国采光权受到侵害后如何消除是一道司法难题,采光权官司逐年增多,而且诉多赢少,赢到的也不过是开发商盈利中的很小一部分。违法成本低,输官司对开发商并不能起到有效的惩戒作用,开发商预测到官司最坏的结果也就是赔偿,一点小钱就买下了老百姓“无价”的阳光。什么时候一场官司就能让违法建筑轰然倒地,让阳光坦然地照进老百姓家的窗户,使任何主体都不敢再打阳光的主意,那我们的采光权官司就是彻底的胜利。
本报记者郝冬白见习记者郭玉红